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1日

相关附件:
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号 2024/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 2002/11/5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二机床[集 黑财税[2011]15 2011/3/21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9/29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3年软件企业退税核 2023/3/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梅州市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实行 粤国税函[2004] 2004/5/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税函[2002] 2002/10/1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 201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