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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2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1-12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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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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