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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2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3
实施时间: 2024-1-3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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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我厅编制了《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
  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级

1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5.仅申请,未获得许可;
6.经纠正可满足执业许可条件。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第二款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3

注册会计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执业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4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5

资产评估协会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六条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1.同案违法违规情节不多于2处;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6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7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二)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1.违法行为未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同案违法违规情节不多于2处;
2.未影响成交结果;
3.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级

1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5.仅申请,未获得许可;
6.经纠正可满足执业许可条件。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第二款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3

注册会计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执业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4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5

资产评估协会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六条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二)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6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7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二)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在政府采购领域初次违法;
2.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在政府采购领域初次违法;
2.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1.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根据情况,另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或约谈等一种或多种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3.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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