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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22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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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流程,确保与省内其他地市保持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缴费人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论证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解读人:滕君娜
  联系电话:0574-8185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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