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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0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8-4-3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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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综〔2023〕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确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方式。已纳入该目录的矿种一律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四、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五、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在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六、除国家明确继续征收的情形外,其他财综〔2023〕10号文实施后分期缴纳矿业权款项的,不再计征资金占用费。
  七、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平台及时主动推送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起始日期等费源信息,由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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