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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调整印章免费发放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市监函[2023]63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3-12-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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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医保局、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巢湖分行:
  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免费发放印章使用效率,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六个一”闭环体系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18号)要求,决定对新登记企业免费发放实体印章机制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政策持续稳定。全省各地继续向新登记企业(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免费发放一套五枚印章(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不变,并在此基础上优化调整发放机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实际情况进行免费发放。能够实现电子印章发放的地区,可以通过免费发放电子印章替代实体印章。印章免费发放数量不纳入营商环境评议指标。各地要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合理确定一套、单枚印章的价格,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二、优化调整发放机制。新登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没有同步办理税务事项、领取发票的,不再同时免费发放发票专用章;没有同步申请办理社保、医保和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及银行开户的,不再同时免费发放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后期,企业首次申请领取发票、完成社保、医保和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及银行开户的,继续免费发放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私章。对于法人私章原则上免费发放一次,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全省范围内已经免费领取过法人私章的,在办理新登记企业时,不得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勾选“申领法人私章”,各地不再重复免费发放。
  三、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各市、县(市、区)企业开办指标单位要强化协同配合,主动加强宣传,切实讲清说透调整免费印章发放机制的重要意义,引导印章刻制机构、新登记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执行政策,有效控制舆情发生。各市、县(市、区)收到通知后,要确定具体执行时间节点(原则上不得晚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线上企业开办平台、线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及时发布公告,稳定社会各方预期。各地要结合数据监测分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注册企业、骗领免费印章行为。对于印章刻制机构参与实施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实施信用惩戒,取消服务资格或实施行业禁入。
  四、分步有序推进实施。各市要加大信息化经费保障力度,及时改造升级企业开办平台,实现印章可选择、部门办件信息可核实、可校验等功能。在企业开办平台完成升级改造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领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私章的,需到线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填写登记表(见附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地原招标公告或服务合同已明确为新开办企业一次性免费刻制5枚印章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执行。服务期满后,要按本文要求及时调整发放机制。
  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将此文直接转发给各县(市、区),无需对照省级部门进行会签后转发,切实提高办文落实效率。
  附件:线下申领印章登记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3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调整印章免费发放机制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6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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