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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税协发[2021]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3-23
实施时间: 2021-3-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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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促进陕西省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强化自律,制定并经会员单位同意,现将《陕西省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3日

  陕西省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谋发展的执业环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认同执行本公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加强团结合作,坚定共赢信念,凝聚行业力量。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自觉维护行业社会形象,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质量管控、提高执业水平、廉洁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在承接业务中,以分成、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输送经济利益;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对自身或同行有夸大、贬低、诋毁的言行。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对税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业绩、执业能力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指引限制或者禁止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不得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揽的业务出具报告。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时应提高服务质量,统一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制定的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的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的内容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揽业务时不得恶意竞争、相互砸价,不得以低于行业公认的成本价或行业底价抢夺业务或血拼压价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以牺牲执业质量降低收费承揽业务;不得以赠送、低价协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以获取信息技术、商业秘密等为目的挖取他所员工;不得利诱、鼓动、教唆他所员工带走客户资源或披露、使用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特殊身份影响力,限制、阻挠、排斥、打压潜在对手;利用政府委托第三方业务之便,欺诈、胁迫企业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背依法客观、公正原则,绝不迎合或满足委托人的不正当和违法要求出具虚假业务报告;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自觉接受公约约束,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公约约定或违反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自愿接受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或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陕西省税务师行业三分之二以上单位会员理事或负责人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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