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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协发[2020]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8-13
实施时间: 2020-8-13
失效时间: 2023-4-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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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佛山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业经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知照。
  附件:《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13日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自律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使会员依法执业,提高会员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诚信经营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特此设立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
  第三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为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个人会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会员”)。团体会员即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会员即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已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第四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对团体会员、税务师会员执业情况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惩戒:
  (一) 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 违反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
  (三) 违反《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七条 会员对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力;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诚信自律
  第八条  省税协倡导会员树立诚信守信的价值导向,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党建引领行业自律。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要坚持把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认真落实行业党委提出的“党建保发展、发展促党建”,引领行业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为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则、行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税专业服务及出具涉税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三)坚守廉洁服务底线。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承办业务,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业务委托人;不得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按照规定办理行政登记,确保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有关信息与实际相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管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宗旨,依法规范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业务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五)自觉维护行业社会形象。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从维护国家和税务师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自觉遵守自律惩戒办法规定,主动接受自律惩戒的检查、监督,确保税务师行业朝着自律性、公正性、专业性方向前进,树立良好服务形象。
  (六)公平有序竞争。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基准,维护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七)秉承专业独立理念。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结论,对存在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情形应当回避,确保执业质量。
  (八)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对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禁止利用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九)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业务实践,不断更新知识,加強专业培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水平。
  (十)切实加强诚信管理。团体会员和税务师会员要积极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强会员自律,规范意识,促进会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信用等级,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九条 省税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
  (一)训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
  1、变更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合伙人协议、经营场所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
  3、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4、不按书面合同规定接受委托,不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票据、业务档案、代理服务专用文书的;
  5、收取税务代理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6、聘用税务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
  7、进行不真实或不适当宣传干扰公平竞争的;
  8、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税务师继续执业的;
  9、未督促税务师及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2、在开展业务中采取低于物价部门规定的参考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接受转所税务师执业后纵容、利用或协助其从事有损于原税务师事务所利益的;
  4、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6、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7、报送虚假财务报表的;
  8、不按执业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9、严重违规并阻扰或拒绝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和检查的;
  10、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11、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三)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撤消行政登记及收回行政登记证书:
  1、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
  2、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4、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或财物的;
  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税务师业务活动的;
  3、代理企业申报纳税或出具涉税报告,未按税务机关或行业规定的程序或审核质量要求的;
  4、未执行应有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或未按规定编制、归集和保存业务档案的;
  5、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不真实宣传的,损害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师利益的;
  6、未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7、未按规定办理转会、转所或离职手续的;
  (二)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1、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
  2、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4、在税务机关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所代理涉税业务期间继续执业的;
  5、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6、采取隐瞒、欺诈、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7、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恶意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
  9、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0、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11、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名义或其他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和牟取利益的;
  12、因工作过错导致执业行为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13、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4、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5、其他应予以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因违纪受处罚后不认真改正的;
  2、不按执业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3、逾期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4、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税务师职业形象的;
  5、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6、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 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 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检讨的;
  (三) 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 发现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六)  因受他人胁迫做出违规行为的;
  (七)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的;
  (八)  有其他可予减轻惩戒情节的。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三年内因相同违规行为再次被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五)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六)违规行为被发现后,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有关材料的;
  (七)屡次违规又不改正错误的;
  (八)拒绝执行省税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惩戒情节的。
  第十四条 会员违规受到惩戒,应追究团体会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五条 省税协秘书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接收会员日常举报事项,归集举报资料,提交到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举报事件,检查核实相关资料,对调查结果评价,为省税协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在组织检查、调查有关会员违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报省税协自律惩戒专题会研究,并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对当事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由会长办公会作出惩戒决定;对当事人应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税协作出惩戒决定并发出正式《惩戒处理决定通知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无异议的,省税协依据惩戒决定意见形成惩戒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后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协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省税协根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事项的复查情况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九条 惩戒决定形成后,省税协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惩戒的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 与惩戒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 其它可影响惩戒事项决议的。
  工作人员包括负责惩戒事项的秘书处人员和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
  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惩戒决定,应记入省税协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违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0二0年八月五日省税协第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税协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3-4-19
实施时间:20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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