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协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4-19
实施时间: 2023-4-1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珠海,佛山、 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办事处,其它 14 市 (区) 注册税务 师行业业务联络员,各税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已经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4月19日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使会员依法执业,提高会员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特此设立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
  第三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单位会员和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即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会员即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已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税务师、以及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对会员执业情况的检查,适用本
  办法。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惩戒:
  (一)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 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规定、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
  (三) 违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行业自律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
  (四) 存在其他应予以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七条 会员对省税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力;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诚信自律
  第八条 省税协倡导会员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 党建引领行业自律。会员要坚持把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为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则、行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涉税专业服务及出具涉税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三) 自觉维护行业社会形象。会员从维护国家和税务师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自觉遵守自律惩戒办法规定,主动接受自律惩戒委员会的检查、监督,确保税务师行业自律性、公正性、专业性。
  (四) 公平有序竞争。会员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基准,维护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五) 秉承专业独立理念。会员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结论,对存在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情形应当回避,确保执业质量。
  (六)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会员对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禁止利用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会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业务实践,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努力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提高处理复杂业务专业水平,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涉税服务。
  (八) 坚守廉洁服务底线。会员承办业务,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业务委托人;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九) 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会员按照规定办理行政登记,确保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有关信息与实际相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管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宗旨,依法规范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业务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十) 切实加强诚信管理。会员要积极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强会员自律,规范意识,促进会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信用等级,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九条 省税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 约谈;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公开谴责;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六) 其它。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1、变更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合伙人、合伙人协议、经营场所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2、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转会、转所或离职手续的;
  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
  4、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隐瞒开展涉税服务行为,或按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但不履行义务的;
  5、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票据、业务档案、涉税报告和文书的;
  6、收取涉税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7、聘用税务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以及未按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9、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税务师和被收回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对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相关文书签字的;
  10、接受转所税务师执业后纵容、利用或协助其从事有损于原税务师事务所利益的;
  11、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未按照《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
  12、未按规定报送虚假财务报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13、未按行业规定或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14、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干扰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15、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恶意扰乱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承接业务的;
  16、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17、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明显缺乏业务量的承接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存在质量及违规事实的;
  18、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或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者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19、未按执业规范操作或未经过实质性审核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涉税专业服务报告的;
  20、帮助委托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
  21、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22、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23、涉嫌违规并阻扰或拒绝行业协会调查和检查的;
  24、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5、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26、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27、未督促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指引的;
  28、对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29、存在税务师和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30、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超出行业报备监管数量,向省税协提交原因不实的申请书,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指引的;
  31、应当予以惩戒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 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撤消行政登记及收回行政登记证书:
  1、根据《章程》应取消会员资格的;
  2、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被税务机关宣布无效的;
  3、营业执照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已注销,限期不履行会员注销手续的;
  4、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三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公开谴责惩戒的;
  7、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8、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数量明显严重超出专业胜任能力,经检查与事务所专业团队严重不匹配的;
  9、违规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
  第十一条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私自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或财物的;
  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税务师业务活动的;
  3、未执行应有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或未按规定编制、归集和保存业务档案的;
  4、代理企业申报纳税或出具涉税报告,未按税务机关或行业规定的程序或不符合审核质量要求的;
  5、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不真实宣传的,损害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师利益的;
  6、不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指引的;
  7、未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8、未按规定办理转会、转所或离职手续的;
  9、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
  10、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1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12、在税务机关暂停受理或不予受理所代理涉税业务期间继续执业的;
  1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14、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1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6、恶意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
  17、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8、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未按照《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
  19、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名义或其他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和谋取利益的;
  20、因工作过错导致执业行为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2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2、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3、存在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24、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超出行业报备监管数量,向省税协提交原因不实的申请书,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指引的;
  23、其他应予以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根据《章程》应取消会员资格的;
  2、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被收回的;
  3、因违纪受处罚后不认真改正的;
  4、未按执业准则操作或未经过实质性审核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5、逾期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6、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税务师职业形象的;
  7、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8、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9、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数量明显严重超出专业胜任能力,经检查与专业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0、违规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
  第十二条 会员阻扰或拒绝中税协和省税协的调查和检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 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 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检讨的;
  (三) 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 发现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 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六) 因受他人胁迫做出违规行为的;
  (七)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的;
  (八) 有其他可予减轻惩戒情节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 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三年内因相同违规行为再次被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五)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六) 违规行为被发现后,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有关材料的;
  (七) 屡次违规又不改正错误的;
  (八) 拒绝执行省税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
  (九) 有其他应予从重惩戒情节的。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税务师会员违规受到惩戒,如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负管理责任,应予追究并给予适当惩戒。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六条 省税协负责接收会员日常举报事项,归集举报资料,提交到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举报事件,检查核实相关资料,对调查结果评价,为省税协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省税协自律惩戒委员会在组织检查、调查有关会员违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报省税协自律惩戒专题会研究,并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作出惩戒决定意见后,对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无异议的,省税协依据惩戒决定意见形成惩戒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后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协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第十九条 省税协根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事项的复查情况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条 惩戒决定形成后,省税协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决定书》。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税协会长办公会研究应取消会员资格的,将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税协作出惩戒决定。
  第五章 惩戒的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 与惩戒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 其它可影响惩戒事项决议的。
  工作人员包括负责惩戒事项的省税协工作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开展检查、调查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违规,参照税务师会员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业抵制(行业禁入),并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会员以外的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决定,应记入省税协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其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惩戒决定包括具体违规行为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受到约谈、警告惩戒决定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决定的,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粤税协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办法》.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2023/8/25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中评协[2018]23 2018/6/1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宁夏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 2024/4/2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 粤税协发[2020] 2020/8/13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 浙评协[2023]15 2023/3/27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鲁会协[2023]10 2023/11/15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自 粤税协发[2023] 202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