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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综[2023]5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29
实施时间: 2023-11-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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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持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中央修订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加强征收监管,严格规范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享比例继续按照《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综〔2018〕1号)规定执行,具体为40:30:6:24。
  三、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起始价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2万元/平方千米乘以矿业权面积、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及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四、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分期缴纳原则仍按黔财综〔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首次征收比例继续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0%执行。
  延续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为20年(中型)、3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新立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为5年(小型)、8年(中型)、1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资源,以及评审备案新增量低于30%的资源,在矿产品销售时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六、《办法》出台前,已挂牌确定矿业权成交价,已签定或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可按黔财综〔2018〕1号文件规定出让矿业权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合同、分期缴款批复等约定的缴纳期限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具体操作由税务部门予以明确。
  八、矿业权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时,矿业权人须及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
  九、矿业权人应按照财综〔2023〕10号文规定,主动到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不据实按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黔财综〔2018〕1号中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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