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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联字[2017]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29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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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委(农业局、环资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经济技术合作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制定《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7〕7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证合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企业无需到相关部门(指“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下同)现场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信息公示二维码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均整合在营业执照上,企业可不再领取相关纸质证件,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2017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根据不同涉企证件特点,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企业登录端:点击“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dzhy.jlzwfw.gov.cn:8111;部门登录端:http://211.141.74.200:7111/)
  (一)第一类,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无需实地核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无需审查自动完成备案,并将结果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第二类,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需要在企业登记环节代为采集必要信息的涉企证件(无需实地核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必要材料。所填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相关部门收到企业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填写相关许可或备案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所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存在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驳回,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企业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修改后,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重新填写和报送。不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信息或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退回企业信息。
  (三)第三类,与企业主体资格或经营资格相关的其他许可证件(需要实地核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提出预约上门核查申请。相关部门接到预约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多证合一”改革所涉及的所有证件,申请人只需一次性跑动即可办理,无需到相关部门现场重复申请。
  第六条 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相关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三章 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第七条 变更(备案)登记。2017年10月1日后,已设立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营业执照和《“多证合一”改革提示单》。涉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及时更新本部门相关信息。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动且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包括许可证延期、许可内容变更等。对于第一类涉企证件,企业无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第二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填写必要信息,上传必要材料,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办理;对于第三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办理。
  第八条 注销登记。2017年10月1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注销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注销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办理,将许可证注销信息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注销许可证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二)未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过渡期管理。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作为“多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凡2017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在过渡期间如需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可按照原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应正常受理。过渡期满后,均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
  第十条 “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证件的企业,原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待有效期满后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延期即可,不再实行相关许可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主动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依托地方协同监管平台(吉林),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做好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及数据交换中心运行维护工作。中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条线各级部门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许可和备案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及数据交换中心的对接工作。省政务公开办协调全省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平台等进厅业务系统与“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系统对接,督促相关窗口提供服务保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好衔接,实现“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信息在部门间顺利流转,各项业务高效办理,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即可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省软环境办负责组织各级软环境办,对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开展“多证合一”改革中涉软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改革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疑难问题,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经合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测绘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要求由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经合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测绘局、省软环境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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