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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文时间: 2023-6-19
实施时间: 2023-6-1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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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执行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努力做到放得开、管得好、多服务,培育更多高质量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助力吉林省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制定如下措施。
  一、便利创业兴业
  (一)优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开办服务。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同步整合银行经营码发放、宽带办理等市场化服务,做到一站式办理。企业分支机构、连锁企业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登记,即报即办、即时办结。(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便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经营。开设“e窗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开展“集群注册”“税收受托代办申报”等。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可通过“证照一码通”改革快速通道,享受“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支持降低成本扩大经营
  (三)减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类孵化器、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省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小微企业首批次送检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扩大经营。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发放多种形式消费券,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扩销增销。各级预算单位应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要素保障
  (八)强化用能保障。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报装、报修、过户、销户等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创业培训。及时更新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手册,提供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六新产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转型升级
  (十)提升小微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能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支持小微企业牵头或参与标准编制。引导小微企业“树品牌创名牌”,推动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吉林本土品牌。(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工信厅配合)
  (十一)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行动。建立吉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力争2023年底前入库认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万户。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对阶段性困难小微企业予以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前主动对接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对重点行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推动交通物流、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广播电视)、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积极运用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开发“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放心诚信经营环境
  (十五)保护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公平竞争权益。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编制合规改革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制定工作指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经营主体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对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并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引导其合规整改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完善服务手段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联络渠道。完善吉林省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吉微企服”小程序,提供名录查询、供需对接、技术、创业、融资等普惠性公益服务,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诉求直达机制,做到“一口收办”、闭环管理。(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解答涉企相关合同纠纷法律问题。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会、协会、企业等建立联系,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中推广运用。(省司法厅负责)
  (二十)实施“小个专”党建“星耀工程”。建强全省“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规范经营,每年培育不少于60个“小个专”党建示范点,以党建促发展、增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十一)健全政策评估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确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困难在哪里,支持政策就跟到哪里。(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核心条款: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
  核心条款:便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经营
  核心条款: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核心条款:减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核心条款: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核心条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核心条款: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心条款: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条款:天使投资个人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条款:落实各类孵化器、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条款: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核心条款: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核心条款: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核心条款:推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用电报装等事项“一网通办”
  核心条款:创业担保贷款
  核心条款: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行动
  核心条款:对阶段性困难小企业予以帮助
  核心条款:上线“吉微企服”APP,畅通政企沟通联络渠道。
  核心条款: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核心条款:实施“小个专”党建“星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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