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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财管字[2022]19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8-5
实施时间: 2022-8-5
法规类型: 内蒙古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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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决策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监管企业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事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的问题。各出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专项业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相互协调、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优化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各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在优化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有机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强调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要素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资金活动全流程符合内控要求。严肃资金管理纪律,不得违规越权审批资金,不得存有账外资金,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依法合规、审慎投资理财产品,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资。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及调整变化,及时督促、提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制定或修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并对资金业务制度修订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为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资金内控重要环节监管
  各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建立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管理台账。严格银行账户和网银监管,确保账户和网银安全可控。强化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对于短期内向同一账户多次或单笔支付大额资金、预算外支出、超出预付信用敞口限额支付预付款等异常情形,通过线上信息系统推送或线下报送(未建立财务资金信息系统企业)等方式及时预警风险,纠正违规问题,消除资金风险隐患,对不符合内控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加快推进资金内控信息化建设
  各出资监管企业内控部门要深度参与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通过完善财务资金运行信息系统权责设置,落实对财务资金风险监督预警职责,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优化完善现有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功能,将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等内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统,科学设置异常预警条件,强化资金全流程预警监控,促进资金管理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控因素。
  五、着力推动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
  各出资监管企业内控工作要坚定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理念,规范评价方法,提升评价质量,促进资金内控体系持续优化。逐年开展资金内控体系有效性的全方位、全覆盖自评工作,查找风险隐患,补齐短板弱项,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至少每半年对新兴业务(开展三年内)、高风险业务以及风险事件频发领域开展一次内控自评。每三年至少评价一次集团全部子企业。加大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等工作中的运用力度,强化问题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持续完善资金内控体系。对因资金内控缺失、未执行资金内控制度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集团)资金内控监管制度。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对所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控有关事项进行管理。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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