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23]19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28
实施时间: 2023-11-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六、市级主管部门请将通知及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附件: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甘财会[2022]12 2022/4/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黑财资[2023]20 2023/5/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 鲁财综[2022]53 2022/10/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 甬财政发[2016] 2016/9/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 津财资[2022]22 2022/7/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 粤财监[2012]4号 2012/2/2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深财资[2016]26 2016/5/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 黑财资[2022]17 2022/4/16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 鄂财行资发[200 2009/9/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豫财会[2018]1号 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