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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音视频编剧在辽宁支付稿酬收税的建议》[第13010498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税函[2023]1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8-28
实施时间: 2023-8-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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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志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音视频编剧在辽宁支付稿酬收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过认真思考和充分调研,我们把您的建议吸收和转化成为支持辽宁文化事业振兴突破的具体工作举措。一是认真研究了广播剧创作领域从业人员取得报酬的形式,厘清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边界。二是统一了全省税务人员的思想,对市级税务机关的政策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落实政策的标准作了调研,要求征收机关严格落实广播剧创作领域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其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三是面向全省承担广播剧创作任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广泛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他们在扣缴环节对音视频编剧取得的稿酬所得,准确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源头上把稿酬所得的减税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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