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函[2023]1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1-24
实施时间: 2023-1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效,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将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一)各设区市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二)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300万元(含)以上案件。
  三、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上案件。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苏税函〔2021〕1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 2012/7/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1] 20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