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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3]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 2023-11-17
实施时间: 2023-12-1
失效时间: 2028-1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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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国库各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市分行修订了《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3年11月17日

  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健全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明确征收的非税收入,其收缴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上缴各级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责。
  第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是办理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的开票、对账、分成、入库、退库(退付)、更正(调库)等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级维护。
  第九条 上海市 “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是本市非税收入在线缴纳的缴款平台,可通过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方式实施收缴。非税系统通过统一标准接口接入公共支付平台。
  第十条 缴款人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财政、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部门和参与单位有: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市分行”)、各级主管部门、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公共支付平台非税收入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各代理支库管辖分行(以下简称“国库代理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管辖分行(以下简称“专户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会同人行上海市分行管理本市非税收入收缴账户;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及退库(退付)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人行上海市分行加强对代理银行、清算银行经办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行上海市分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代理银行、清算银行经办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协助财政部门督促执收单位及时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四)负责监督检查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汇划清算业务;
  (五)负责检查指导国库代理行就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入库信息和资金的分发、划拨,以及入库回单传递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非税收入收缴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
  (三)组织管理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销等;
  (四)负责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库(退付)的监管;
  (五)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受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库(退付)业务;
  (四)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款项收纳,汇划清算至指定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
  (二)接受财政部门和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非税收入收缴清算账户,核算反映非税收入款项的收纳和清算;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人行上海市分行提供非税收入缴款信息,开展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清算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准确、及时办理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渠道划转的非税收入款项的归集、匹配核对和汇划清算业务;
  (二)接受市财政局和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监督管理;
  (三)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按规定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非税收入收缴清算账户,核算反映非税收入款项的收纳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库代理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入库(账)信息和资金的分发、划转;
  (二)接受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非税收入收缴清算账户,核算反映非税收入款项的收缴和清算;
  (四)按规定向人行上海市分行提供非税收入入库回单信息等。
  第十九条 专户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入账信息和资金的分发、划转;
  (二)接受财政部门、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非税收入入账回单信息等。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账户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执收单位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非税收入退付备用金专户(以下简称“备用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对应国库部门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入库、退库、更正(调库)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入账、退付等业务。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三条 汇缴专户是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向人行上海市分行报备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需要汇总缴纳的非税收入,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汇缴,不得用于支出、退付等业务。汇缴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专户是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向人行上海市分行报备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按核定额度预拨备用金,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退库(退付)和清算补足业务,备用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汇缴专户和备用金专户。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撤销汇缴专户、备用金专户的,应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向人行上海市分行报备。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包括《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和《上海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以下简称“电子通用票据”)。非税收入纸质票据包括《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以下简称“纸质通用收据”)和专用定额票据(以下简称“定额票据”)。
  第二十九条 本市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纳、集中汇缴、部门代征、银行代收等,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缴款、有效监督的原则确定。
  直接缴纳是缴款人通过公共支付平台,或者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缴款。代理银行、清算银行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及流程,及时、足额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集中汇缴是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应缴款项,在当日或次工作日上午前,将所收款项通过非税系统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及流程,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部门代征是由代征部门将代征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由征收部门向缴款人开具税务发票、公用事业费收据等非财政票据。
  银行代收是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银行根据缴款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数额,代开电子缴款书收取罚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涉及分成的(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凡市级执收单位征收向中央级分成的,区级执收单位征收向市级或中央级分成的,按规定的分成比例拆分分级入库。
  第三十一条 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上海银发〔2022〕185号)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所收款项应于次工作日前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各清算银行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上海银发〔2022〕185号)办理非税收入款项的清分业务,公共支付平台渠道划转的非税收入款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上海银发〔2022〕185号)及时通过非税系统将缴款信息和对账信息发送市财政局,将对账成功的缴款信息发送人行上海市分行。
  第五章  退库(退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退库(退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误缴、多缴、政策调整,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库(退付)的其他情形,可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退付)。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退库(退付)分为财政直接退库(退付)和备用金预退两种方式。财政直接退库(退付)是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应退非税收入款项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退还至缴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财政直接退库(退付)仅限转账方式。备用金预退是指执收单位审核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过备用金专户将应退非税收入款项预退至缴款人。
  第三十六条 备用金额度由执收单位根据退付高峰期的月退付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向执收单位备用金专户划拨备用金。
  执收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备用金补足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收单位的预退信息审核无误后,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中划拨补足备用金。每年12月25日,执收单位应当暂停办理备用金退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备用金补足申请,待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足备用金后,于年底前将备用金全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次年年初重新申请备用金额度。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在申请退库(退付)时,应当凭原始缴款凭证向执收单位提出退库(退付)申请,并提供原始缴款人名称、证件号码、申请理由和退款账号(如与缴款时所用账号不一致,需说明理由)等信息,由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专户行)按规定的程序审核确认后退库(退付)。
  第三十八条 非税收入退库(退付)的审核程序:
  执收单位审核缴款人提供的原始缴款凭证、退库(退付)申请等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的由主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执收单位审核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将授权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执收单位提交的退库(退付)申请后,需查验申请退库(退付)款项是否已收缴入库(专户),申请退库(退付)金额是否在已缴款额度之内,多次申请退库(退付)的,其退库(退付)总额不得超过缴款金额。
  凡技术原因(如清算、误收等)产生的退库(退付)申请,应按实际收缴情况审核;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退库(退付)申请,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
  国库部门(专户行)收到退库电子凭证,校验财政部门电子印鉴和数据信息等无误后,及时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办理退库(退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缴款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执收单位、代征部门、代收银行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国库代理行、专户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延压、挪用或拒收非税收入的,由相关银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照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非税收入划转等政策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为止。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所发生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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