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企业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3]18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3-11-24
实施时间: 2023-11-24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债券借贷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施行安排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关于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试点的通知》(上证函〔2015〕331号)同步废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办法》适用安排
  (一)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应当是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它产品,相关规则规定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的除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债券借贷标的债券及质押债券范围。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债券ETF可以参照《办法》作为标的证券或者质押证券开展借贷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参与人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产品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应当向上交所报送债券借贷用户登记表并签署债券借贷主协议。
  (三)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做好债券借贷参与主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业务平稳运行。
  (四)债券借贷业务交易经手费、质押券变更费用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业务衔接安排
  (一)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参与人可以按试点期间已签署的债券借贷双边协议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也可以签署主协议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市场参与人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试点期间已签署的债券借贷双边协议可以作为主协议的补充协议。试点期间已签署的债券借贷双边协议约定与《办法》或主协议有冲突的,以《办法》或主协议规定为准。
  (二)试点期间已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另行提交债券借贷用户登记表。
  (三)试点期间申报的债券借贷业务,按照试点安排自然到期了结,也可按照试点业务安排进行质押券置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70 2019/7/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 上证函[2021]15 2021/9/6
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7/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1/12/23
关于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发行有关 上证函[2023]30 2023/10/13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 0001/1/1
关于启用公司债券相关代码段的通知 上证发[2014]47 2014/7/30
关于挂牌期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 2020/3/23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 2023/10/2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证函[2023]30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