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提醒函
发文文号: 豫会协函[2023]5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3-11-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豫会协〔2022〕21号)文件规定,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且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截至目前,我省仍有部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未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本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学时未达最低要求(40个学时)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可登陆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平台(https://cmis.cicpa.org.cn/#/main)和(豫会协〔2023〕39号、豫会协〔2023〕40号、豫会协〔2023〕41号)文件网址参加网络录播培训,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4个学时)为注册会计师参加网络录播培训的必修课。
  二、本年度未参加面授培训或面授培训学时未达最低要求(16个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在本年度内及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
  三、请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以及参加总所统一培训的分所,于12月20日前将已完成的培训考勤记录、具体实施情况、统计数据、年度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注协培训部,未完成的培训计划可继续进行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以免影响最终培训学时统计。
  四、请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做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及时督促本地区会员按时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反馈省注协培训部。
  五、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及时督促本所注册会计师按时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六、注册会计师务必将继续教育贯穿于执业生涯的始终,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请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按时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避免因未完成继续教育而影响年检工作。
  省注协培训部电话0371-65743668
  2023年1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 粤财会函[2020] 2020/3/20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甬财政会[2007] 2007/8/1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7]20 2017/4/7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2022/8/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 京会协[2009]3号 2009/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财会字[1998]4号 1998/7/1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13]69 2013/12/16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税务师行业继 2024/1/8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 穗财会[2015]19 2015/6/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鲁财会培[2011] 20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