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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23-5-15
实施时间: 2023-5-15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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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参考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其中,对于非协会会员的机构,需注册AMBERS系统账号,账号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材料填报。对于协会会员机构,可直接登录AMBERS系统会员账号进行材料填报。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2)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若有涉及填写内容或IT技术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以下咨询邮箱进行咨询:fo@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2.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5月15日

相关附件:
1.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pdf    
2.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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