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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2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2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7-28
实施时间: 2023-7-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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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革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光热发电产业,助力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绿色低碳转型的提案(第0526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光热项目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权力。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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