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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海关
发文时间: 2022-11-3
实施时间: 2022-11-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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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企纾困降成本,支持植物种苗引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存放场所考核申请
  (一)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进口企业,方可申请。
  (二)存放场所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场所相对固定,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和视频监控系统;
  2.环境干净整洁,无病媒生物滋生;
  3.出入库管理制度完备,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
  4.具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条件。
  (三)申请前应填写《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存放场所考核报告》(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向存放场所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配合海关考核工作。
  二、“单一窗口”申报
  进口企业在收到海关出具的《考核报告》后,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时,应勾选“两段准入”项下的“附条件提离”申请,并上传《考核报告》。
  三、存放场所使用
  (一)海关经现场查验合格并取样后,企业可将该批种苗提离至对应存放场所。
  (二)种苗提离至存放场所前,企业应主动对接存放场所所在地隶属海关,并向海关开放存放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接受海关监督。
  (三)进口企业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相关货物调离存放场所,不得销售、使用。
  四、关于跨直属关区附条件提离
  从深圳口岸入境,调往其他直属海关存放场所暂存的,进口企业向口岸海关申请附条件提离前,应配合存放场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展风险评估,由海关制定协同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特此通告。
  (联系人:动植物检疫处生物安全科,0755-84395649)
  深圳海关
  2022年11月3日

相关附件:
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存放场所考核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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