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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8-1
实施时间: 2023-8-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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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三民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现代煤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0400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成品油是我国消费税的重要征收项目。前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已按照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全区成品油生产企业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今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已明确,稳定轻烃需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因此,企业需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消费税。
  前期,我们已经与税务总局汇报煤化工行业关于优化税负政策的相关诉求;同时,陪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对相关企业开展了调研。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消费税税收优惠制定权限在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和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均无出台减免税的权限。因此,您提出的“实施免征或缓征消费税”我局无权制定。我们将在全面依法落实成品油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纳税辅导力度,不断提升税费征管和服务效能,助力我区煤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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