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1-10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9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国家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而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三、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 大残联发[2017] 2017/3/31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舟 2021/10/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 津财社[2013]27 2013/7/15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 财社[2010]2260 2011/1/1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 2019/5/9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苏财社[2004]15 2004/11/30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残疾人 甬地税一[1999] 1999/12/3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辽残联发[2017] 2017/6/30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202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