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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051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函[2023]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5-12
实施时间: 2023-5-12
法规类型: 上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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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肖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盘活相关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对建议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该提案从产业高质量发展、土地高效利用、市民高品质生活的角度,对市属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转型发展提出了较好的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有关支持政策的情况
  (一)关于降低存量用地成本的政策
  近年来,本市出台了一批降低存量用地成本的政策,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相关产业。《城市更新指引》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经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变更土地用途为四类住宅组团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不补缴土地价款。经政府同意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沪发改规范〔2019〕4号)明确在规划评估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基础上,利用经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提出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同时,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存量房产,在满足安全底线要求的基础上,发展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
  (二)国有企业划拨和空转土地管理政策
  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明确要求国企划拨土地符合划拨使用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不符合的,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进一步强调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要求,因此划拨用地保留期限届满后,原则上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空转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3〕91号)也提出,为推动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重组事项及本市国资布局结构调整计划的空转土地,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可继续保留空转用地性质,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统筹研究确定企业的存量资产处置方式,制定优化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有力推进处置工作。我委将会继续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盘活的配套政策和实施路径,积极推进存量土地盘活更新工作。
  二、市属国企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三区三企”(杨浦区-上海电气、闵行区-华谊集团、宝山区-光明集团)试点开展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任务,构建了“更新一批、减量一批、收储一批、保留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的统筹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市属国企存量资源盘活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今后,市属国企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2022年试点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作风,通过“四个一批”机制与相关区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对接,实现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助力区域战略规划落地。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降低企业存量资产盘活的成本,助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本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国资国企转型发展的关注。
  特此函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联系人姓名:鲍晨骏              联系电话:23115852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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