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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统发 [2022]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22-7-29
实施时间: 2022-7-29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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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统计局
  2022年7月29日

  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首都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不断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统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信用的引导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和失信曝光力度,对于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加强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并支持统计诚信企业,严格惩戒和约束统计失信企业。
  2.坚持进入畅通与退出有序相结合。对于申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主体主动核查并服务;对于已入选的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加强监管;对于统计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帮助其树立诚信为本的统计理念。
  二、主要任务
  (一)信用认定
  1.明确统计信用认定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作为统计信用认定对象,进行统计信用管理。
  2.开展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采集、认定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分为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信用无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3.模范遵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认定,为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本区实际负责制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正处于公示期内;
  (6)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能够遵守第3条所列条件,无第5条、第6条情形的,视为统计信用无异常企业。
  5.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企业,视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其他统计一般失信行为。
  6.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7.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和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告知、认定、公示、修复等流程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信用管理
  1.统计诚信管理。统计信用无异常企业可根据自身统计信用状况,申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区域诚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一般每年组织开展1次。各区应积极开展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扩大评选范围和数量。被认定为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自公布之日起公示期为2年。
  2.统计严重失信管理。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工作中,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统计严重失信管理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公示期为1年。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其他相关信息等。
  3.统计一般失信管理。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及一般失信信息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北京市统计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信用奖惩
  1.诚信激励。列入公示名单的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公示期内免于北京市统计系统内执法检查,并纳入“北京市共铸诚信企业”推荐范围,参与“北京市诚信品牌企业”的择优选树工作,入围企业享受北京市相关便利服务及优惠政策。鼓励各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因地制宜”,采取个性化手段加大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激励力度。
  2.失信惩戒。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北京统计门户网站及“信用北京”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四)动态管理
  1.诚信资格取消。列入统计诚信示范名单的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或其他失信行为的,经认定机构审核后,应从统计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中及时移除,取消诚信示范企业资格。
  2.信用修复。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五)信用协作
  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工作时,应对列入“信用北京”平台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给予限制。
  推进第三方社会信用合作。探索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加强政府与社会协作,将统计信用信息拓展到第三方信用评价。积极推动政务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扩大统计信用的影响力,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机构的积极性,具备相应条件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
  (六)信用救济和监督
  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中存在依据不足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更正。
  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统计严重失信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统计信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法规、执法及相关专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研究信用认定决定,法规部门负责统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执法及相关专业处(科)负责统计信用对象数据质量方面的执法核查等工作。
  2.加强沟通交流。在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共同促进。定期组织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共同推进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3.加强诚信统计文化建设。加强正面典型引领作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进行统计守信行为的正面宣传;发挥负面警示作用,对统计严重失信的典型案例,按要求进行公示,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全媒体的统计信用发布途径,多渠道扩大统计信用知晓面。
  4.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等统计调查期间,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开展守信践诺活动,组织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诚信承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的实施。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印发的《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统计信用管理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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