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宁夏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7
实施时间: 2023-10-7
失效时间: 2028-7-1
法规类型: 宁夏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区直各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18﹞19号)已到期,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自治区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运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在不超出数量标准内,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在不超出价格标准内,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本标准配置的,需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
  附件:1.自治区本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自治区本级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相关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 桂财资[2014]10 2014/8/21
关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2013/7/1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闽财资[2011]3号 2011/6/2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青财资[2012]39 2012/1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沪财行[2010]62 2010/10/26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8]49 1998/1/1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 哈财行资[2016] 2016/8/1
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6]26号 2007/1/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闽财资[2013]23 2013/10/2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3年市级行 沪财行[2014]42 201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