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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信联函电子[2023]44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
实施时间: 2023-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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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3年9月1日—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
  二、企业可于2023年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若出现失信行为,将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工信和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上报相关情况。
  联系人: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 刘国振
  电  话:0591-87816749
  邮  箱:dzxxc@gxt.fujian.gov.cn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303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附件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附件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rar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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