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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市监规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7
实施时间: 2023-1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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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审批局、示范区审批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晋政发〔2022〕16号)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改革事项清单》任务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证多址”,是指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下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其经营地址信息直接标注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新办分支机构通过展示《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实现“亮证”。原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可根据企业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第三条 “一证多址”改革适用于以下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一是食品销售企业。在山西省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或相近,以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企业。
  二是餐饮服务企业。在山西省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中,就近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连锁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五)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六)企业或企业指定作为经营场所的分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收到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组建评审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不少于3人,由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等组成。评审时应逐条对照《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评审表》,作出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合格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发放“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我省各县(市、区)新开门店申请相同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时,适用“一证多址”审批。对未申请评审或虽经评审但未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向新办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一证多址”审批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单;
  (二)新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四)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自查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当场发放《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有效期与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同。
  第十二条 县(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将取得《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公示信息表》的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信息。
  第三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三条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向其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信息反馈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一证多址”信息表同时变更。
  变更内容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内容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单个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信息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变更,该分支机构应单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反馈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十五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按照国家和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
  第十六条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需注销分支机构的,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收回该分支机构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相关信息反馈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十七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或者移除分支机构的信息时,凭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或出具的文件,由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不再要求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取得《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公示信息表》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更换“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各项要求,明确审批和监管工作职责,及时有效沟通审管信息,强化执法衔接联动,切实加强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适用资格和以“一证多址”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开门店的监督管理,全力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第二十条 对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办分支机构以“一证多址”审批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推送至当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新办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由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由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撤销分支机构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申请人的证照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或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
  第二十三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栏目中标注“一证多址”字样,并逐一载名分支机构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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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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