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3]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5/10/24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关于落实支持重 青财税字[2023]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 甘财税法[2019] 2019/4/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3/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 豫财税政[2017] 2017/9/14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鄂财税发[2023] 2023/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 黔财税[2016]23 201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规[2023]6号 2023/1/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人社发[2016] 201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