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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金监发[202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9
实施时间: 2023-9-1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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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股东履职,推动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股东管理,加强穿透审查
  企业投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立足主业科学布局,避免脱实向虚。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原则上是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清晰、经营管理规范的法人企业,并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财政、国资等部门直接出资或国有企业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依法接受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并与国有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等相衔接。
  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股东穿透审查,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有效途径,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予以重点关注,加大实质审查力度: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地方金融组织数量超过2家或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地方金融组织数量超过1家;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对所投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严重亏损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等。
  二、强化资本监管,注重风险防控
  企业投资地方金融组织资金来源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控股股东还应当强化资本约束,控制杠杆率,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投资行为与企业资本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
  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与投资行为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指标体系、信息系统和内控制度等,防范实体企业与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风险传递。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等进行全面整体判断,当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时,控股股东应注重风险防控,避免波及其投资的地方金融组织。对可能引发或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组织调整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
  三、规范股东行为,加强公司治理
  企业投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简明、清晰的股权结构,提高组织架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还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不交叉持股。
  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派出具有履职素质和能力的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不得干预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地方金融组织或其债权人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地方金融组织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行为,其中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独立。强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发挥中介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四、规范关联交易,防止监管套利
  企业成为地方金融组织控股(主要)股东时,企业与地方金融组织或其所持股的地方金融组织之间,涉及关联的金融服务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情况由所控地方金融组织每季度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重大关联交易及时披露。控股(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利益。控股(主要)股东不得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与其利益冲突的服务,不得要求提供服务的条件优于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依法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出现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要求的,监管部门可对控股股东进行风险提醒,对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对负责的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五、做好风险隔离,明确处置责任
  企业投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板块与其他业务板块的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规定,规范资金往来、财务管理、业务关联、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监管部门定期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责任,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问题整改和风险处置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六、强化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财政、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依据部门职责,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股东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股东财务监管;国资部门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控股股东聚焦主业优化布局、加强管理严防风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管信息归集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定期分析研判股东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定期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股东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摸排,托清风险底数,可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具体细化的监管措施,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本意见中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地方金融组织股份50%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股份超过5%的股东。本意见自2023年10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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