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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资环[2019]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9-18
实施时间: 2019-1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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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
  “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要求,强化财政资金绿色导向作用,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制定实施差别化企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门槛”),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类资金和人才建设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对中央有明确要求的资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优先支持范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认真履行用能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节能、排污标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主要包括:
  1.列入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2.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主要包括: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企业;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等。
  3.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入选国家和地方“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重大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名单的企业等。
  4.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要包括:在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节能、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节能减排效果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节能环保标准,并且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企业;主动实施节能升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等。
  5.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主要包括: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节能环保等绿色发展基金的企业;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依托,生产或者提供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研发节能环保关键技术,在节能降耗、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等方面实现重大技术攻关的企业等。
  6.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
  (二)不予支持范围。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6.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根据行业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环保政策要求、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等变化情况,不断完善“绿色门槛”制度。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节能环保信用“黑名单”等信息平台衔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多渠道掌握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确保“绿色门槛”制度发挥实效。
  (三)明确职责分工。企业在申请使用财政资金时,要向业务主管部门承诺符合“绿色门槛”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绿色门槛”政策,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为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实施期限
  本制度实施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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