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3]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就业 “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 2020/4/2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2019/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 冀财税[2021]40 2021/11/1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 鄂政办函[2016] 2016/8/27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3]23 2023/1/1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3/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津财税政[2017] 2017/1/1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 渝财规[2023]8号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