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10-9
实施时间: 2023-11-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 京国税发[2002] 2002/12/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6/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京国税发[2003] 2003/11/5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5/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津国税退[2001] 2001/9/6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 海关总署令第25 2022/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冀国税函[2005] 2006/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津国税退[2000] 200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 皖国税函[2003] 2003/1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 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