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规[202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8-18
实施时间: 2023-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等规定,现将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的情形及标准
  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一)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三)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四)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补缴办理
  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一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 厦劳社[2010]18 2010/7/2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穗府办[2012]34 2012/8/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 沪人社农发[200 2009/1/6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1/1/1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沈劳社函[2007] 2007/6/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 琼府[2008]27号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2] 2022/6/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浙人社发[2012] 2012/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 沪府规[2023]18 2024/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政[2005]12号 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