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规[20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7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号)和《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2〕192号)同时废止。
  四、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各市县财政、税务、人社、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 津财规[2023]2号 2023/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7]15 2017/9/25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3]22 2023/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5]70号 2015/10/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 琼财税[2014]15 2014/9/18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3] 2023/1/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 津财税政[2019] 2019/4/30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沪财发[2023]11 2023/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鲁财税[2022]11 2022/3/17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