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4-25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2年江苏省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二、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19号)废止。
  附件:
  1.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pdf
  2.2022年江苏省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1.202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pdf    
2.2022年江苏省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 内财非税[2009] 2009/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 粤价[2009]136号 2009/6/1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工 济价费字[2016] 0001/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2 2015/1/28
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16] 2016/3/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 穗国税发[2001] 2001/9/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 冀政办字[2021] 2021/11/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2]16 2013/1/1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6]10 1996/11/21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山东 青财综[2012]35 20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