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教财[202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3-9-11
实施时间: 2023-9-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江 苏教贷[2004]6号 2004/9/7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1]164号 2021/9/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沪财教[2009]29 2009/6/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 津财教[2014]67 2014/7/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 陕政办发[2007] 2007/9/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7年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贴 粤财教[2017]53 2017/2/15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 财教[2024]2号 2024/1/2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 津政办发[2005] 2005/1/19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 2015/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民银行南宁 桂财教[2014]16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