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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第003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1]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2-22
实施时间: 2021-2-22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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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加快推进土地供应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六次第0032号建议),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和印花税规定
  (一)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以及《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第四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以0.05%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税收优惠规定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厦财税〔2019〕1号)规定,如果出让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半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规定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居民个人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我局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加强政策辅导力度,积极配合处理土地供应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谏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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