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23]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海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合理提出用款计划,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稳岗扩就业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有序实施。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 黑政办发[2018] 2018/4/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48 2006/6/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劳社办[2000] 2000/8/3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失业保 黑人社办发[201 2013/2/6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部分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 杭社险[2008]45 2008/12/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规[2022] 2022/7/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2/5/9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 陕人社发[2022] 2022/5/3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 辽人社[2021]14 2021/5/1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规[2022] 2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