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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3]14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8-24
实施时间: 2023-8-24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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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加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充分发挥成本信息服务于医疗定价、医院成本控制及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成本核算对象及一般要求
  第四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五章 与成本配比的收入规范
  第六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七章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
  第八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九章 病种、DRG成本核算
  第十章 专项成本核算
  第十一章 科研成本核算
  第十二章 教学成本核算
  第十三章 成本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等规定,结合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成本是指针对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成本信息需求。成本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成本控制。医院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 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及监测。医院应当在统一核算原则和方法下准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提供数据支持。
  (三) 绩效评价。医院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各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资金实施效益。
  (四) 成本预算。将成本意识贯穿于预算管理各环节,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医疗服务活动实施全成本管理,科学测算、全面衡量各方投入成本,合理设置预期绩效目标,在预算管理中实现成本定额标准和医疗服务标准相统一。
  第五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 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 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 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 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 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七) 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权衡成本信息的取得成本和其满足相关成本信息需求的效益,采取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在成本信息的精确性和核算成本可承受性间取得平衡。
  (八) 配比性原则。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收入成本的关联性对收入和成本进行归集。计入成本对象的费用要与医疗服务在对应关系、时间维度上相一致。
  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医院成本核算情况。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相关说明等,报告的提供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 医院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 明确成本核算部门和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核算费用、收入,采集人员数量、工作量、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 结合业务活动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 根据成本信息需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和范围。
  (四) 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 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八条 医院成本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项设置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从业务源头获取数据,在基础数据来源、核算期间、费用范围以及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转换规则上与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成立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务、人事、资产、设备、药剂、物价、医保、运营、护理、信息、病案统计、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医院成本管理、成本控制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 明确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范围,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成本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 根据成本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运营管理建议,推动成本数据应用;
  (四) 协调、整合医院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成本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 将医院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相结合,并制定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成本管理办公室,承担成本核算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成本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遵照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与指南,制定医院内部的成本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及检查、监督制度;
  (二) 制定成本会计或成本核算员的岗位职责;
  (三) 负责收集、处理成本数据并产出报表,同时进行成本分析;
  (四) 建立成本核算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成本管理办公室设置成本管理和核算岗位。
  第十三条 医院成本管理岗位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 开展成本分析,深入挖掘成本变动原因,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 定期评价成本管控的执行效果,并对结果进行反馈,为各部门成本管理提供详实的数据参考;
  (三) 参与建立成本管控指标体系,将成本管控纳入到绩效考核和分配体系之中,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四) 结合专业部门意见,提出人员、资产、耗材等专项成本管理办法,为各部门成本管控提供个性化指导。
  第十四条 医院成本核算岗位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 负责相关成本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成本数据的建立、查询和更新工作;
  (二) 定期完成科室、项目、病种、DRG等成本核算,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
  (三) 编报成本报表及成本分析报告;
  (四) 参与成本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各部门均应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 财务部门:各部门应发工资总额,邮电费、差旅费等在财务部门直接报销并应当计入各部门的费用;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
  (二) 人事部门:各部门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障等)、薪酬数据、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
  (三) 资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数量、使用分布与变动情况,设备折旧和维修保养、内部服务工作量和费用。
  (四) 物资管理部门:各部门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用量、存量和费用。
  (五) 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等部门:各部门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
  (六) 药剂部门:各部门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
  (七) 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
  (八) 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成本相关数据。
  (九) 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其他成本核算相关数据。
  (十) 总务部门:各部门水、电、气等能源耗用量及费用;相关部门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十一) 临床、医技等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成本相关数据的核对,统计报送。
  (十二) 其他部门: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
  第十七条 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树立成本意识,按照医院成本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第三章 成本核算对象及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 医院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医院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核算。医院的业务活动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一般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活动。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核算教学、科研、预防活动(以下称非医疗活动)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医疗活动成本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成本核算对象:
  (一) 科室成本。按照科室划分,以各科室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科室门急诊成本、住院成本的单位成本,即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按照各省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划分,以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其单位成本,即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三) 病种成本。按照病种划分,以各病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其单位成本,即病种成本。
  (四)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以下简称DRG)成本。按照DRG组划分,以各DRG组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一步计算其单位成本,即DRG成本。
  医院应当核算科室、诊次、床日成本,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核算医疗服务项目、病种、DRG等成本。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全成本法下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均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制造成本法下应当只将业务活动费用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如图 1 所示: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图 1 医院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
  (一) 将“业务活动费用”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活动类型、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到直接开展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将“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到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
  (二) 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单位管理费用(仅限完全成本法)、辅助部门归集的业务活动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其中,单位管理费用可以先分配至业务部门和辅助部门,再随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也可以直接全部分配至业务部门。
  (三) 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在医疗活动和非医疗活动之间进行划分。例如,通过“科教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应当计入教学、科研活动成本。难以确定所属活动类型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计入医疗活动。
  在完全成本法下,医院应当将单位管理费用分配至医疗活动和非医疗活动成本。非医疗活动成本占业务活动总成本比例不高的医院,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将单位管理费用分配至医疗活动成本。
  第四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二十五条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医院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第二十六条 医院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成本核算口径和统一成本核算报表基础,按照经济用途分类建立一级成本项目,按照费用发生的经济性质建立二级成本项目,在二级成本项目下设置三级或四级成本项目,并与现行的会计科目相对应,形成北京地区详细的成本项目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1-《北京市医院成本项目设置表》。
  第二十八条 医院成本应按经济用途、计入方法、成本性态等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经济用途可分为以下七大类:
  (一) 人员经费:是指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 卫生材料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
  (三) 药品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
  (四)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各科室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 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六)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是指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
  (七) 其他医疗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燃气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按成本计入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 直接成本:是指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
  (二) 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医院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分摊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在各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 按成本性态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 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项目;
  (二) 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化的成本。
  第三十二条 根据成本核算目的不同,医院成本核算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四个层级。
  (一) 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耗费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临床服务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
  (二) 医疗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类科室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
  (三) 医疗全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四) 医院全成本是指医疗全成本的各种耗费,以及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院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相适应。
  (一)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院整体时,其成本范围即医院全成本,包括医院发生的全部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二)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三)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疗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即医疗全成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中与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全部耗费。
  医院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例如,为满足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需求,应当在医疗全成本基础上,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通过“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以下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三)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五章 与成本配比的收入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为计算各核算对象收益,医院应当按照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收入。
  (一) 科室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临床服务类科室开单、临床服务类或医疗技术类科室执行的原则进行收入归集,将医疗收入分为开单收入和执行收入,开单收入是指临床服务类科室为患者开出的医嘱所取得的收入,执行收入是指临床服务类或医疗技术类科室执行医嘱所取得的收入,全部开单收入等于全部执行收入。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时,按政府部门颁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归集收入。
  (三) 病种成本核算时,按政府部门颁布的病种目录归集收入。
  (四) DRG成本核算时,按医保部门颁布的DRG分组归集收入。
  (五) 单台设备成本核算时,按该台设备归集其产生医疗服务收入,不包括在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带来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等相关收入。
  第三十六条 在归集医疗收入时,应当按照会计科目、业务来源分类核算。
  第三十七条 按照会计科目,医疗收入可分为十大类: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按照医疗收入的业务来源可分为五大类:
  (一) 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 急诊收入:是指为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 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和日间病房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 体检收入:是指为健康检查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 结算差额:是指医院在执行总额预付政策的过程中医保总额预付指标与医院实际收入的差额。
  第三十九条 在归集医疗收入以外的收入时,具体项目可分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等。
  第六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四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资源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科室成本核算对象是按照医院组织架构和成本管理责任划分的核算单元。每个科室核算单元应能单独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计量收入。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区分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将开展医疗活动的科室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直接开展医疗活动的临床服务类科室。
  (二) 既直接开展医疗活动,同时也为临床服务类科室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医疗技术类科室。
  (三) 为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医疗辅助类科室。
  (四) 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行政后勤类科室。
  当计算诊次、床日成本时,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开展门急诊、住院活动的临床服务类科室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属于辅助部门;当计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时,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业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的编码原则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下简称为名录)为基础。
  第四十三条 核算单元编码规则采用4级10位编码原则,其中1至2位编码是科室分类编码;10代表临床服务类科室;20代表医疗技术类科室;30代表医疗辅助类科室;40代表行政后勤类科室。
  3至4位编码是一级科室编码。例如:1003 内科。
  5至6位编码是二级科室编码。例如:100301 内科-呼吸内科。
  7至8位编码是科室属性编码,01 门诊;02 住院。例如: 10030101 内科-呼吸内科-呼吸内科门诊;10030102 内科-呼吸内科-呼吸内科住院。
  9至10位编码是由各医院按照二级科室的向下进行细化分类。如呼吸内科一病房的编码为1003010201,呼吸内科二病房为1003010202。
  第四十四条 一、二、三级科室编码医院不得随意增减;属于四级以下编码由医院自行设置,但需对应到二级科室编码下。
  如果医院开展移植诊疗项目,应遵循《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12版》,在相应的三级科室编码下,设置四级科室核算单元。例如在核算单元“普通外科”下设“肝脏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四级科室核算单元。
  第四十五条 临床服务类科室中含有医技或医辅性质的实验室、检查室等,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如果该实验室等仅为所属科室服务,则该室不再作为单独的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其所属科室;
  (二) 如果该实验室等为多个科室服务,则应按其性质划归为医技或医辅的独立核算单元。医疗技术类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则参照临床服务类科室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不作为行政后勤类核算单元,其成本应计入其所属科室。
  第四十七条 医院中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医院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应与会计核算范围一致。
  详细的核算单元设置见附件2《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第四十八条 科室全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科室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资源耗费。
  (一) 直接计入是指与各核算科室有直接关联并且有价格和数量信息,能直接计量确认的资源耗费,按照当期实际发生额全额直接计入。
  (二) 计算计入是指与各核算科室有直接关联,但受计量条件限制,需要选择合理的分配系数计算计入。
  科室间接成本是本科室承担的其他科室的分摊成本。间接成本分摊应本着相关性、配比性及重要性等原则,运用阶梯分摊法原理,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第四十九条 不同经济用途的成本按以下方式计算计入:
  (一) 人员经费应根据工时等标准计算计入到相应的科室核算单元。
  (二) 卫生材料费和药品费按照门急诊诊次、实际占用床日数等计算计入实际消耗的科室核算单元。
  (三) 专用设备折旧费按照设备服务量计算计入实际服务的科室核算单元。
  (四) 房屋及建筑物按照使用面积计算计入实际占用的科室核算单元。
  (五) 无形资产摊销按照收入等计算计入受益的科室核算单元。
  (六) 能源消耗比较集中的成本项目,占比较大的科室(以下简称“大用户”), 需先行采用定额等方式直接计入“大用户”成本,然后在剔除“大用户”的基础上再按人员、面积比例等计算计入相关科室核算单元。
  (七) 归口管理的全院共同消耗的费用(如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中的物业管理费、绿化费等)应按照面积等计算计入相应的受益科室核算单元。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以完全成本法为主,在完全成本法下,医院应通过三级分摊,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辅助部门成本通过分项逐步分步结转的方式,分摊到业务部门,形成业务部门全成本。
  (一) 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直接成本分摊至辅助部门和业务部门,或直接分摊至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重,面积比重等。
  (二) 二级分摊:医疗辅助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承担的行政后勤类科室的分摊成本)向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重(氧气费)、工作量比重(出院人次、门急诊人次、实际占用床日数)、面积比重、服务量比重(洗衣量、物品消毒量)等。
  (三) 三级分摊:医疗技术类科室的成本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承担的行政后勤类、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分摊部分)向临床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科室的成本。
  经过以上三级分摊,需满足如下平衡关系:
  医疗成本=临床科室直接成本+医技科室直接成本+医辅科室直接成本+行政后勤科室直接成本=∑临床科室全成本
  分摊流程如下图所示: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分摊公式详见附件3《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第五十一条 在按医疗成本核算的同时,将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形成医疗全成本核算;在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成本、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形成医院全成本。
  第七章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
  第五十二条 诊次成本的核算对象是医院的门急诊诊次。在科室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用各门诊类科室的全成本除以科室的门急诊诊次,形成科室的诊次成本,用门诊类科室成本总额除以全院门急诊诊次总数形成院级诊次成本。
  第五十三条 床日成本的核算对象是医院实际占用床日。在科室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用各住院类科室的全成本除以科室的实际占用床日数,形成科室的床日成本,用住院类科室成本总额除以全院实际占用床日总数形成院级床日成本。
  第八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在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次分摊的基础上,剔除药品费、单独收费材料成本以及不参与医疗服务项目核算的科室成本之后,以其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出各医疗项目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的过程。
  医院应当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规范,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名称和编码。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包括科室级项目成本和院级项目成本。北京地区科室级项目成本核算主要采用作业成本法,院级项目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
  (一) 作业成本法:是一种通过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追踪动态反映,计量作业和成本对象的成本,评价作业业绩和资源的利用情况的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它以作业为中心,以成本动因为分配要素,其核心思想是“作业消耗资源,服务消耗作业”。
  作业是指基于特定目的重复执行的任务或活动,是连接资源和成本核算对象的桥梁。医院应当在梳理医疗业务流程基础上划分作业,可以是提供某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或环节,例如诊断、治疗、检查、手术、护理等行为。
  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的事项或活动的度量。成本动因按形成阶段不同可区分为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其中资源动因计量某项作业所耗用的资源数量,是将各项资源费用归集到不同作业的依据。作业动因计量某个成本对象所耗用的作业量,是将不同作业中归集的成本分配至医疗服务项目的依据。
  (二) 加权平均法:指医院内不同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在开展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不同,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到院级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值。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服务项目作业的划分应涵盖医疗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前期的准备活动、中间的治疗过程以及最后的观察环节,按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的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类,根据不同类型科室的业务特点,结合其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划分作业。例如门诊类科室因其主要业务为挂号、诊疗及治疗。对应上述业务,门诊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分诊”、“诊断”和“综合治疗”。如果门诊业务包含检查行为,则划分作业时应增加 “检查”作业。住院类科室主要业务为诊疗、护理、治疗和检查,对应上述业务,住院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医生查房”、“医生交接班”、“医生开医嘱”、“护士交接班”、“护士扫床”、“病房治疗”和“床位使用”。
  (二) 医疗技术类科室按照业务特点分为手术类、检验类、放射类、检查类、麻醉类等。根据不同类型科室的业务特点,结合其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划分作业。例如手术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术前准备”、“术中操作”、“术后处理(监测)”和“录入收入计费单”。检验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取材”、“标本处理”、“标本接收接种”、“检测(检验)”、“后期处理”、“出报告”和“签报告”。放射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登记”、“扫描”、“照像”、“辅助检查”、“出报告”和“签报告”。检查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登记”、“检查”、“综合治疗”、“出报告”和“签报告”。麻醉类科室作业主要划分为“麻醉操作”和“麻醉恢复”。
  详细的作业定义规范见附件4《北京市医疗服务项目作业定义规范》。
  第五十七条 使用作业成本法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医疗服务项目,间接费用应首先根据资源动因分配至有关作业计算出作业成本,然后再将作业成本根据作业动因分配至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直接计入包括直接归集和计算计入。
  直接归集是指在核算过程中能够直接且唯一归集到某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形成医疗服务项目直接成本的费用。
  计算计入是指在核算过程中能够直接归集到多个医疗服务项目,通过计算计入的方式形成直接成本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不同经济用途的直接成本按以下方式计算计入:
  (一) 人员经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消耗的不同类别人员操作时间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消耗的卫生材料费比例计算计入。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所占用的专用设备工作时间计算计入。
  (四) 设备维修、维保费应随其对应的具体设备计算计入所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五十九条 间接成本根据作业成本法原理按照资源动因将其分配至受益的作业,形成各作业中心成本。资源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和工时。
  (一) 人员经费按照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二) 卫生材料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面积或工时计算计入科室作业,其中: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使用面积作为资源动因;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工时作为资源动因。
  (四)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五)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按照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
  (六) 其他医疗费用按照房屋面积、工作量、人员数量计算计入科室作业。其中:房屋维修费、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使用房屋面积作为资源动因;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工作量作为资源动因;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使用人员数量作为资源动因。
  第六十条 作业中心的成本需要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消耗作业的原则,采用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受益的医疗服务项目上。
  作业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工时以及医疗服务项目风险程度(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医院,可以根据上述动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一) 人员经费按照工时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二) 卫生材料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三)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面积或工时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其中:床位费类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所涉及的房屋及建筑物折旧费使用面积作为作业动因;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使用工时作为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作业动因。
  (四)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工作量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五)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按照工作量或风险程度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六) 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工作量一次性计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
  作业成本法数据分摊流程如下图所示: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分摊公式详见附件5《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第六十一条 科室级单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等于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除以项目服务量。院级单位医院服务项目成本是在科室级单位项目成本核算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九章 病种、DRG成本核算
  第六十二条 病种、DRG成本是将患者成本按照有关标准归入相应的病种,或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归入相应的DRG组形成。
  第六十三条 在计算患者成本时,医院应根据出院患者的收费明细,将其实际耗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进行加总,得出该患者的成本。
  (一) 患者药品费以患者所耗费的每种药品进价和使用量数据为基础,单位进价乘以使用量计算得到药品费。
  (二) 患者卫生材料费以患者所耗费的每种单独计价材料进价和使用量数据为基础,单位进价乘以使用量计算得到单独计价材料的成本。
  (三) 患者的医疗服务成本以患者所耗费的各项科室级医疗服务项目的单位成本和服务量为基础,单位成本乘以服务量计算得到患者的医疗服务成本。
  (四) 患者承担的药剂类科室的分摊成本按该患者药品收入占药剂总发药收入的比例进行计算计入。
  第六十四条 将患者成本在科室层面按病种进行汇总,形成科室级病种总成本,在全院层面按病种进行汇总,形成院级病种总成本。
  (一) 科室级病种总成本等于科室该病种出院患者成本之和,科室级病种单位成本等于科室级病种总成本除以科室病种患者数。
  (二) 院级病种总成本等于全院该病种出院患者成本之和,院级病种单位成本等于院级病种总成本除以全院病种患者数。
  第六十五条 将患者成本在科室层面按DRG分组进行汇总,形成科室级DRG总成本,在全院层面按DRG分组进行汇总,形成院级DRG总成本。
  (一) 科室级DRG组总成本等于科室该DRG组出院患者成本之和,科室级DRG组单位成本等于科室级DRG组总成本除以科室DRG组患者数。
  (二) 院级DRG组总成本等于全院该DRG组出院患者成本之和,院级DRG单位成本等于院级DRG组总成本除以全院DRG组患者数。
  第十章 专项成本核算
  第六十六条 基于业财融合的理念,为医院医疗活动管理服务,配合医疗行为模式的变化以及专科专病的精细化管理,需要在现有科室成本核算基础上延伸成本核算单元,辅助医疗管理决策。
  第六十七条 医院在原有临床服务类科室基础上细化的核算单元称为专科诊疗组。
  专科诊疗组的收入按诊疗组收治患者产生的收入记入。
  专科诊疗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诊疗组收治患者消耗的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诊疗组开展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他医疗费用;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
  间接成本指不能直接计入诊疗组的成本以及该诊疗组所在科室承担的其他科室的分摊成本。
  第六十八条 专科诊疗组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固定人员的人员经费直接计入专科诊疗组;
  非固定人员的人员经费需建立人员考勤管理,按人员工时进行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
  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诊疗组开单的材料费直接计入,
  非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工作量(门急诊诊次、住院床日数等)计算计入。
  (三) 药品费按诊疗组开单的药品费直接计入。
  (四) 医疗风险基金按专科诊疗组开单收入计提,计算计入。
  (五)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统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或工作量计算计入。
  (六) 无形资产摊销费应统计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入。
  第六十九条 专科诊疗组间接成本等于诊疗组人员工时*单位工时间接费用,其中单位工时间接费用等于间接成本总额除以科室人员总工时。
  专科诊疗组成本与所在科室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但专科诊疗组成本之和不得超过所在科室总成本。
  第七十条 以疾病为中心建立的多学科协作诊疗的虚拟或实体的责任单元称为专病医疗中心。专病医疗中心的人员应归属于一个成本核算单元即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专病医疗中心的收入按收治患者产生的收入计入。
  专病医疗中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专病医疗中心收治患者直接消耗的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专病医疗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其他医疗费用;该专病医疗中心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
  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到专病医疗中心的成本以及组成专病医疗中心的相关科室所承担的分摊成本。
  第七十一条 专病医疗中心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需建立人员考勤管理,按人员工时进行人力成本的分配;
  (二) 单独计价卫生材料费按专病医疗中心开单的材料费直接计入。
  (三) 药品费按专病医疗中心开单的药品费直接计入。
  (四) 医疗风险基金按专病医疗中心收入计提,计算计入。
  (五) 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统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或设备服务量计算计入。
  (六) 无形资产摊销费应统计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入。
  第七十二条 专病医疗中心的间接成本核算。
  除直接记入专病医疗中心成本项目外的其他成本称为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于人员工时*所在核算单元单位工时间接成本,单位工时间接费用原则上在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二次分摊成本的基础上计算。
  第七十三条 单台设备成本核算是以单台医疗设备为核算对象,对直接成本进行归集,间接成本进行分摊计算的过程。核算结果可用于指导设备购置事前论证,事中成本费用控制及事后绩效评价。
  第七十四条 单台设备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使用该设备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直接消耗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设备折旧费、维修护费、维保费等。其中,卫生材料费不包括使用单台设备涉及的可收费耗材费用,仅为项目内涵耗材费用。
  间接成本是指该设备所在科室全成本扣除单台设备直接成本后,分配计入的成本。
  第七十五条 单台设备直接成本核算。
  (一) 人员经费:
  直接单独服务于某台设备的人员经费直接计入设备成本;
  服务于多台设备的人员经费按人员操作时间计算计入。
  (二) 卫生材料费: 归集由于使用单台设备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的内涵耗材费。
  (三) 设备折旧费:
  设备直接折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直接提取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根据设备占用面积计算计入。
  (四) 其他医疗费用:
  维修护费、维保费、配件费等,医院建立健全设备的维修、维保管理,费用发生时,按卡片号记入具体的设备;
  电费,有固定电表的医院,可根据计量结果直接计入,没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平均功率开机时间电价计算电费,含附属设备电费;
  水费,有固定水表的医院,可根据计量结果直接计入,没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设备使用说明进行估算计入。
  第七十六条 单台设备的间接成本核算
  单台设备的间接成本等于设备开机时间乘以单位时间的间接成本率,其中间接成本率等于设备所在科室间接成本除以科室所有设备开机总时间。
  第十一章 科研成本核算
  第七十七条 科研处作为独立核算单元时,只承担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分摊成本,不再将成本向医疗技术类科室、临床业务类科室进行分摊。
  第七十八条 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在科研处下设科研管理部门、科研辅助部门、科研业务部门。
  (一) 科研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活动的部门,一般包括科研办公室等。
  (二) 科研业务部门是指直接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部门,根据科研处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包括科研中心、实验室等。
  (三) 科研辅助部门是指为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科研服务或产品支撑的部门,一般包括测试中心、文献信息中心、 科研设施平台、公共实验平台等。
  第七十九条 科研处各个子业务单元成本核算流程如下,
  (一) 将科研管理部门的直接成本(仅限完全成本法)分摊至科研辅助部门和科研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重,面积比重等。
  (二) 将科研辅助部门的直接成本及其承担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分摊成本分摊至科研业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比重、费用比重等。
  (三) 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金额占比较大的,也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业务部门。
  第十二章 教学成本核算
  第八十条 医院开展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成本需求:
  (一) 为医院教学部门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二) 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财政补偿测算、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第八十一条 医院教学活动应按专业、学历(如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批次的层级关系设置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第八十二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范围包括:
  (一) “业务活动费用-教学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教学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
  (二) 非教学费用形成的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单独设立的教学处、教研室等业务科室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三) 主要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参与教学活动而产生的人员经费。
  第八十三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核算一般流程。
  医院在开展教学活动成本核算时,应将批次做为基本的核算对象,并在批次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核算学历、专业的成本。再以各类别学生教学成本总额,按该类别学生人数求平均,即该类别的生均成本。
  第八十四条 医院教学活动成本详细核算方法。
  第八十五条 医院教学活动全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资源耗费。
  直接成本的计入应遵从最小化原则,能直接计入具体学生的成本要直接计入到具体的学生,如伙食补助等,不能直接计入学生的依次记入批次、学历、专业。如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参与教学活动产生的成本应按时间计算计入到最体的批次。具体的学历管理人员成本按专业的人员计算计入具体的专业、学历。
  第八十六条 不能直接计入具体核算对象的成本统称为间接成本,在核算批次成本时,专业、学历的直接成本应为批次的间接成本。
  (一) 直接记入学历、专业的公共成本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至批次。
  某批次承担的某专业公共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专业公共成本/Σ各学历人数
  某批次承担的某专业某学历公共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专业某学历公共成本/学历人数
  (二) 医院为开展教学活动而单独设立的教学处、教研室等业务科室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一定的方法分摊至批次。
  某批次承担的教学相关部门成本=该批次的人数*分配率
  分配率=教学相关部门成本/Σ各学历人数
  第十三章 成本报告
  第八十七条 医院成本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医院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医院成本信息。 
  第八十八条 医院成本报告按使用者不同可以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指医院为满足单位内部运营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报告,对外报告指医院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外部部门单位要求报送和公开的报告。
  第八十九条 医院成本报告应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
  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医院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医院运营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对外成本报表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医院各科室的医疗活动费用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医院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医疗全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等。
  成本分析报告为对医院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
  第九十条 医院对外成本报告应当至少按年度编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开。
  第九十一条 依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报表分为以下四大类成本报表。
  (一) 科室成本报表(包括诊次和床日成本报表);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
  (三) 病种成本报表;
  (四) DRG成本报表。
  第九十二条 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由成本分析、成本分摊、成本比较、成本收益、成本控制等五类二十七张报表,详细内容见附件6《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第九十三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包括成本分类、成本分摊、成本收益、成本分析、成本结构、成本控制六类二十五张报表,详细内容见附件7《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市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目录
  第九十四条 病种成本报表包括结果统计、成本收益、成本分析、成本结构、成本控制五类十五张报表,详见附件8《北京市医院病种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第九十五条 DRG成本报表包括结果统计、成本收益、成本分析、成本结构、成本控制五类十五张报表,详见附件9《北京市医院DRG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北京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3〕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京财社〔2014〕1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医院成本项目设置表
  2.北京市医院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3.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4.北京市医疗服务项目作业定义规范
  5.北京市医院项目成本核算相关计算公式
  6.北京市医院科室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7.北京市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8.北京市医院病种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9.北京市医院DRG成本核算报表体系
相关附件:
北京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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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 京财会[2024]14 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