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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932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9
实施时间: 2023-5-2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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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任佳丽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我省绿色税收体系助推绿色发展》的提案收悉。近年来,税务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逐步建立并持续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您提出的完善我省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绿色税收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税率”的建议
  (一)关于“改善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建议。现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18年我省基于湖南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4元/污染物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
  您提出的根据地区污染排放量实行差别税额的建议,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局与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专门沟通研究。目前,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省市采用的是统一的税额标准。当前,实行差别税额一方面会增加征管难度,容易引起征纳矛盾;另一方面,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企业从高税额标准的地区(污染情况较重)转移至低税额标准地区(污染情况较轻),增加低税额标准地区的污染治理的财政负担。后续,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全省环保税的征收情况开展深入调研,针对环保税税额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如确有必要调整,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建议。
  (二)关于“完善资源税征税依据与范围”的建议。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五大类。资源税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征税范围和计征方式均为法定,省级税务部门无权进行调整。您提出的完善资源税征税依据与范围建议,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适时开征碳税”的建议。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应税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暂未包括二氧化碳。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完善环境保护税政策,开展碳税制度研究。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碳税制度研究工作。
  二、关于“梳理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力度”的建议
  (一)关于“梳理和归类现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绿色税收工作,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搜索即可获取电子版本进行查阅。同时,我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湘税通等平台,线上推送相关税费政策;线下,利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万屏联动 多媒展播”、电子显示屏等宣传相关税费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扩大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的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目前,为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节能环保研发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购置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可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环保、节能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税率优惠;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的研发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环保、节能行业的制造业企业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环保、节能行业的企业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目前,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层面,您提出的“在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的研发、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各环节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鼓励”,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扩大参与碳市场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
  您提出“对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税前抵扣一定比例的碳汇购买支出,可以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及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以相关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摊销)。您所提的碳汇购买支出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集中在中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关于“完善绿色税收征管机制,提升征管效率”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多部门协作绿色税收征管机制”的建议。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内容的单行税法,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精诚共治、紧密协作,构建了协作治税的税收征管格局。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省生态环境厅与我局共同参与湖南省环境保护税税额调研测算,推动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省生态环境厅与我局共同公告《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首个申报期两部门联合开展环境保护税法宣传,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联合辅导申报岗,为纳税人答疑解难,环境保护费改税顺利平稳过渡。
  环境保护税日常管理中,省生态环境厅与我局共同建设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税等涉税信息共享,开展环保复核提请反馈;2020年联合制发《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下阶段,我局将与生态环境厅继续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优化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深化共享数据应用,共同提升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征管质效。
  (二)关于“借助现代化税收征管工具”的建议。目前,碳税还处于研究阶段。您提出的关于碳税的征管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我局也会持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应用系统,强化内部征管数据、第三方涉税数据及互联网数据的采集、分析、挖掘,全面提升绿色税收体系的征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三)关于“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建议。随着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税务部门在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同治税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探索。如河北省辛集市财政部门牵头、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环保税调研式辅导,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帮助重点排污行业纳税人排查潜在环境保护税税务风险,提升环境保护税管理质效。我省也一直在研究探索发挥第三方机构的有关专业优势,优化环境保护税征管服务。
  下一步,全省税务系统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各项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快享直达纳税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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