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23]1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4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 2017/1/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 穗劳社规[2009] 2009/4/2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 云劳社[2003]12 2003/12/3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医保局国 津人社办发[202 2025/1/1
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5] 2025/2/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 青政办[2007]12 2007/8/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 舟地税函[2015] 2015/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3] 2023/11/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 苏府办[2012]15 2012/7/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1]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