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23]1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7-30
实施时间: 2023-7-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7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动创业创新、稳定扩大就业,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便捷准入。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全面实施“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推进集群注册工作,增加经营场所有效供给,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纳税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动态化、网格式、套餐式服务,便利办税用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按照国家路线图、时间表,在电信、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融资贷款、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保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指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同)
  (三)减轻经营负担。提高水电气暖等商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水价格加价行为,遏制各类转供电环节的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水电费负担。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非强制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为个体工商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四)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梳理税费种内、税费种间数据勾稽关系,完善税费申报数据智能预填和优惠政策智能选择功能,实行动态定制化申报,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动态生成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减轻其办税缴费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并给予适当的免罚宽展期。(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切实加大帮扶力度
  (六)构建“保险保障”模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由财政全额拨款,为全省所有正常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保费,出现因经营中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第三者责任赔偿等情形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本条措施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为3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延续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按规定期限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强化金融帮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综合信用信息给予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丰富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优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银行运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创业就业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强通报监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深化“银税互动”“信易贷”融资,切实加大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不断扩展贷款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本条措施暂定执行3年,期满后视情况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纾困帮扶行动。引导平台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现代物流、在线新经济、跨境电商等培训,吸引就业创业,带动多产业融合模式发展。挖掘平台企业独特优势,创新流量扶持模式,助力个体工商户“爬坡过坎”。鼓励平台企业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网络创新活力,优化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体工商户入驻平台便利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支持打造线上线下大型电商产业园区。鼓励支持运用“互联网+产业园区”模式,打造“实体经营+平台经济”相结合的线上线下大型电商产业园区,拓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渠道,推动形成产业集聚地。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园区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推动统一销售结算。(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探索开展分型分类帮扶。鼓励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名优特新”开展针对性扶持。定期开展帮扶对接活动,听取个体工商户诉求,跟踪了解发展情况,提升整体发展质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持续做好培训工作。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从事新兴行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以及愿意主动参与培训的创业群体开展培训,有效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每期培训应不少于10个课时,所需培训经费参照现行培训费标准,由同级财政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保障。认真落实我省“个转企”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具备良好发展前景和参与重点新兴产业竞争的,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作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提高经营性收入。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发放政府数字消费券等惠民补贴,促进消费,提高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持续加强服务保障
  (十七)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持续指导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提升“小个专”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九)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已出台的各项纾困政策落地落实,为个体工商户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已出台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成效经验,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跟踪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经营状况监测分析。通过组织开展结对帮扶、课题研究、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形式,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开展活跃度、生命周期评价,为各级政府决策、调整措施提供高质量参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含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法规,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活跃度、生命周期等跟踪调查,提供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服务,引导诚信自律。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表彰奖励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十三)注重提升整体发展质量。坚持以抓政策落实、促进质量提升为导向,强化部门协同,科学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 2024/8/8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 2022/6/29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 2024/5/15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推行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 2023/2/2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吉地税发[2008] 2008/9/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91号 2023/6/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3/9/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1/8/1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 闽工商规[2015] 2015/5/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15个部 沪市监注册[202 20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