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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3]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7-31
实施时间: 2023-7-31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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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表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专技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为我省“两个先行”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根据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财政厅2023年度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申报项目的复函》(浙功组函〔2023〕46号),决定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
  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在浙分(子)公司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
  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前年度已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最美浙江人·最美会计人”称号的,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过硬,热爱国家,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近十年在会计工作中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可参加评选:
  1.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严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和单位资产安全等方面具有突出事迹的;
  2.积极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为制定单位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善于创新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4.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执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走在前列作出显著贡献的;
  6.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积极进取、主动担当、善于创新,重点改革推进成效明显,为加强会计制度、会计行业、会计队伍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
  7.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人员,不得推荐。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推荐。
  三、推荐名额
  本次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为100人,重点面向基层、企业和工作一线,其中:企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5%,处级干部(含国企、央企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各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中央驻浙单位和中央企业省级公司统一负责其在浙机构、分(子)公司等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省会计学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统称“省级会计学(协)会”)可在各自会员中,另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1:1.5的比例确定,其人员比例参照评选表彰名额有关要求。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一)市级推荐候选人110名。其中:杭州市22名,宁波市、温州市各13名,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各9名,丽水市、衢州市各7名,湖州市、舟山市各6名。
  (二)省级推荐候选人40名。省级推荐候选人在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省级会计学(协)会推荐的基础上评审产生。省国资委推荐不超过8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推荐不超过4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推荐不超过2名,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各推荐1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不超过6名,省总会计师协会推荐不超过4名,省会计学会推荐不超过2名。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各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在浙江会计之家(网址:https://kjzj.czt.zj.gov.cn)“个人办事”-“会计人才选拔及评优评先”-“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操作手册可下载后查阅),在线填写《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应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推荐人通过以下途径报送:
  1.市、县(市、区)单位被推荐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的“填写提交佐证材料”页面“上传附件”中上传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并点击“提交申报”。提交至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审核。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江省会计管理云平台”-“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本级单位推荐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对推选程序合法性、推选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各市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在各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江省会计管理云平台”-“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填写审核意见,于11月2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单位、中央驻浙单位下属机构、中央企业在浙分(子)公司被推荐人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由其审核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在本部门或全省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省级会计学(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推荐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的“填写提交佐证材料”页面“上传附件”中上传本单位和上述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并点击“提交申报”,于11月2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3.通过省级会计学(协)会推荐的人选,由单位被推荐人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级会计学(协)会。由省级会计学(协)会审核确定向省财政厅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应通过省级会计学(协)会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省级会计学(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推荐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模块的“填写提交佐证材料”页面“上传附件”中上传本单位和省级学(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并点击“提交申报”,于11月2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组织由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省、市级推荐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择优确定100名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
  (三)公示。省财政厅对拟表彰的“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组织调查核实。
  (四)表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符合入选资格的,由省财政厅进行表彰,授予“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和省级会计学(协)会要高度重视“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认真做好选送、推荐等各项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好中选优。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和省级会计学(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群、QQ群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争取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各界的支持,扩大评选工作覆盖面和参与度,提高全省会计工作者知晓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会计工作者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丁丽霞,电话0571-87058442。
  附件: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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