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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商务发[2023]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5-23
实施时间: 2023-5-23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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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政策宣传,抓好组织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沈阳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核心城市竞争力,培育消费市场主体,扩大消费总量、提升消费品质,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对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对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的商业设施,采取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的法人企业经营模式,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对在续经营的已入库商业综合体,发展提升自营联营规模,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的新设立企业,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批零住餐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贸易企业。鼓励我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贸易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库1年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对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在上述情况之外的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同一主体的同类型奖励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我市已有措施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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