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人[2022]10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2-12-28
实施时间: 2023-2-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审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审计行业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定位出发,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为本、业绩导向,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机制,促进审计专业人员高质量发展,激发涌现更多审计行业“领头羊”,以推进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并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建立评审委员会。独立设置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广泛吸纳审计、会计、经济等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造假、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用为本,依据审计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研究成果为衡量指标,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审计专业人才的标志性业绩和成果;在申报条件上,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在评审方式上,采用面试评审与材料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评价审计专业人才。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程序,建立由审计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委专家库。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要求准备相应评审材料,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省、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逐级报送至评委会。
  4.评前准备。评委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委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评审以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委会根据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及面试答辩表现,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由省审计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
  (三)其他要求。
  1.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2.坚持以用为本。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参评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工作人员、评委专家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事评审工作资格,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开展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一站式服务。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申报人员负担。
  (三)认真总结完善。评委会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正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5年在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下同)满5年;
  先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的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时,可视同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
  第六条  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参加评审:
  (一)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因审计工作取得特别成效,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国家部委主管机关、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专门表彰;
  (三)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总审计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主审);
  (二)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三)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审计业务,并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
  第九条  审计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在担任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
  (二)在主持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主持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显著成效;
  (四)接受政府、部门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委托,主持承担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报告结果和建议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采纳;
  (五)主持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六)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本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成效显著;
  (七)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八)负责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
  (九)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秀等次,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审计研究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价值在行业前沿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译作、教材等;或独立(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价值在行业前沿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二)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材料分数占75%,面试分数占25%。本评价条件为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面试答辩情况进行量化赋分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行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
  (二)“市”是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三)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五)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为准。
  (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

指标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分值

一、材料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专业工作年限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未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不得分;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晋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3

审计师资库成员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国家级和省级审计类专家库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或国家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2分;入选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或省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1分;入选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得0.5分

2

荣誉称号

获得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包括政治性、专业性、经济性相关荣誉)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个人荣誉证书分别得3分、2分、1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项获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不同类荣誉可累计

3

学位

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得2分,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

2

经验介绍

在审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

在国际、全国、全省审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同类经验介绍按最高得分,不同类经验介绍可累计

3

审计工作经历(此大项最高12分,可选择2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主审)

每个项目得0—2分

12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根据企业规模,每任职满1年,得0—3分

12

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

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每任职满一年,得2.5分

12

长期从事审计业务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每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2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1年,得2.5分

12

审计业绩成果(此大项最高60分,可选择4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3项进行评价)

担任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10—20分;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每项得5—10分

20

在主持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涉及与审计机关同职级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5—20分;涉及与审计机关中层同职级干部,每个案件得10—15分;涉及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0—20分;涉及其他干部,每个案件得3—10分

20

在主持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显著成效

被国务院采用,得15—20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得5—10分;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得2.5—5分

20

接受政府、部门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委托,主持承担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报告结果和建议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采纳

每项得2.5—5分

20

主持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每项得2.5—5分

20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本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成效显著

每项得10—20分

20

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

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每次得10—20分;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每次得5—10分

20

负责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

起草法规、规章,每部得10—20分;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每项得10—20分

20

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秀等次,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每项得0—10分

20

审计研究成果(此大项最高15分,可申报全部2项,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审计相关论文、著作、译作、教材等

①个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每本得10—15分;
②个人主持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审计研究》《会计研究》除外)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每篇得10—15分;
④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每篇得2—4分

15

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得10—15分

15

材料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

100

二、面试答辩量化评价指标

结构化面试

熟悉了解宏观经济政策

根据面试情况赋分

15

熟悉了解审计专业最新发展趋势

20

本职岗位胜任度、贡献度

30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20

语言表达、应变能力

15

面试答辩量化评价合计分数

100

  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含转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3年在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下同)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先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的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的人员,之后4年内可以根据机关分流人员相关政策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2016年(含)以后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合格证明在此期间有效。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  转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县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四)承担由省审计厅、省直相关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以上单位(包括所属审计科研机构、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下达的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且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三位;
  (五)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六)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计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取得较高的审计业绩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被市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
  (四)主持或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被正式批准实施,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明显效果;
  (六)主持或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七)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认可、采用或表彰;
  (八)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审计研究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后,具备较强的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译作、教材等;或独立(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本评价条件为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行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
  (二)“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三)“市”是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四)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基层内审机构实施项目年度同类审计金额可以累计计算);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六)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补充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

分值

专业工作年限

取得审计师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未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不得分;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晋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3

审计师资库成员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国家级和省级审计类专家库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或国家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2分;入选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或省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1分;入选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得0.5分

2

荣誉称号

获得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包括政治性、专业性、经济性相关荣誉)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个人荣誉证书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项获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不同类荣誉可累计

3

学位

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得2分,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

2

审计工作经历(此大项最高15分,可选择2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每个项目得0—3分

15

主持实施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主持实施的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属于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的分别得0—7.5分、0—5分、0—4分、0—3分

15

担任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专案审计项目由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得0—7.5分;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得0—5分

15

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下达单位包括所属的审计科研机构、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

相关课题由审计署、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下同)下达的得0—15分;由省审计厅、省直其他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得0—7.5分

15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根据企业规模,每任职满一年得0—5分

15

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审计相关业务

每个项目得0—3分

15

审计业绩成果
(此大项最高60分,可选择3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2项进行评价)

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15—30分;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7.5—15分;被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每项得7.5—15分;被市级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

30

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涉及与审计机关同职级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20—30分;涉及与审计机关中层同职级干部,每个案件得15—20分;涉及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5—30分;涉及其他干部,每个案件得5—15分

30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

被国务院采用,得20—30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得10—15分;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得5—10分;被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得0—6分

30

主持或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每项得5—10分

30

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被正式批准实施,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明显效果

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规程、制度或规划,每项得15—30分;制定大中型企业的规程、制度或规划,每项得10—15分

30

主持或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主持或承担由省审计厅、省直相关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以上单位(包括所属审计科研机构、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下同)下达的课题,每项得10—30分;主持或承担由市级审计机关及市直相关部门下达的课题,每项得5—15分

30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每项得15—30分;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每项得7.5—15分;被上一级集团公司采用或表彰,每项得7.5—15分

30

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每项得0—15分

30

审计研究成果(此大项最高15分,可申报全部2项,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审计相关论文、著作、译作、教材等

①个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每本得10—15分;
②个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
④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的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的章节,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有内部准印证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符合字数要求的,视为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4分;

⑤在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行业协会等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评选的论文、调研文章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每项2.5—5分

15

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得10—15分

1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鄂注协发[2010] 2010/1/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 2022/11/28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鄂注协发[2008] 2008/2/18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苏会协[2013]3号 2013/1/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023/6/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 财会[2013]38号 2013/7/16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度全省注册会计 甘会协[2010]3号 2010/1/12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 闽会职办[2014] 2014/11/26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 内人社发[2012] 20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