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才培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3]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7-10
实施时间: 2023-7-10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财会人才培养,根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选拔培养工作,计划招收2个班约120人,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负责1个班的具体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在中央企业(含中央金融企业)担任三级及以上企业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同等级别职务),或在省级国有企业担任二级及以上企业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同等级别职务),或在上市公司或其他重点企业(含民营企业)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副职。
  (四)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七)年龄不超过45周岁(出生日期应为197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身体健康,具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习。
  (八)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已参加过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再参加选拔培养。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报名选拔程序
  报名选拔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协助做好宣传、报名、审核以及考试组织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申请者按要求填写《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直管理局管理单位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不含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报名的申请者)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的申请者报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31日。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集团统一通过“数智财菁”软件报名(https://jgpt.ismartwork.cn/),登录企业管理员账号,在系统内填报报名信息表,将每位申请者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打包压缩后上传至附件,同时将纸质版材料交换至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其他企业的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
  2.资格审核。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写《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报名信息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2)并盖章。2023年9月7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enyuanchu@mof.gov.cn),2023年9月14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将《申请表》和《统计表》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由其按要求统一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选拔考试。
  1.笔试。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范围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上进行答题。考试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周六)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考生。
  2.面试。笔试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试卷进行审阅,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成绩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为结构化面试,初步安排在2023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入选名单。面试结束后,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入选人员,书面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拟入选名单,征求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人员。
  三、培养时间与地点
  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培养周期为3年,培训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学院通知。
  四、培养方式
  主要采用课堂研修、实地调研、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帮助学员提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相关的能力素质。
  (一)集中培训。每年集中培训20天,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为主。
  (二)实践研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有关单位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学员撰写研究报告。
  (三)在职自学。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四)搭建平台。通过提供网络教学、邀请学员参加论坛、座谈等,搭建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
  五、学员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考核管理。建立考核体系,根据学员集中培训、实践研习、在职自学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
  (三)毕业管理。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毕业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将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申请财政部课题,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六、经费保障
  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的选拔、培训、管理等费用由财政部承担,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3024、68552544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010-63193743、63193752
  附件:
  1.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申请表
  2.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报名信息统计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3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1.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申请表.doc    
2.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报名信息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第一期会计师事务所 鄂注协发[2023] 2023/3/27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陕财办会[2024] 2024/8/27
关于开展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 2024/2/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 浙财会[2023]42 2023/7/3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 津财会[2024]16 2024/7/29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财会人才选拔培养方 冀财会[2024]38 2024/11/8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新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 2024/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内财会函[2023] 2023/10/7
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 财办会[2022]26 20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