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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6-30
实施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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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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