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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市监发[2022]7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22-11-24
实施时间: 2022-11-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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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全省在2018年实施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报关企业备案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22年12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六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现就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合方式
  (一)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事项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二)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经营范围含有“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类的,无需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报关企业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报关业务”,填报《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3),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进行报关企业备案。
  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申请人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有误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登记后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监管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
  二、完善工作流程
  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部门认领后导入相关联的业务流程,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变更或注销信息推送相关省级部门,供部门共享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各级登记机关要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纳入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统一收取,统一归档。
  (二)强化改革保障。各级登记机关要继续强化“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优化业务流程,调整办事指南,印制备案信息采集表,使申请人明晰办理“多证合一”的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和填写标准。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继续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改革氛围。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把握“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22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docx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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